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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原行署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3]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8

施行日期:200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优化丽水投资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面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决定对《关于印发丽水地区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发办法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署[1994]27号)等7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原行署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序号  发文编号       文件标题

1  丽署[1994]27号    关于印发丽水地区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补发办法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  丽署办发[1996]52号  关于因公出国(境)报批注意事项的通知

3  丽署办[1997]15号   转发地区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地直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提供优惠待遇的通知

4  丽署[1998]22号    关于地区本级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

5  丽署[1998]27号    关于地直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经费纳入社会统筹的通知

6  丽署[1999]25号    关于印发丽水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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