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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0

施行日期:2003-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安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公安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形势以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要求相比,公安法制建设仍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与公安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些内容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超越了公安机关的法定权限;有些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特别是执法程序规定不规范,为随意执法留下了空隙,等等。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给公安执法工作留下了源头上的隐患,影响了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不给随意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留下空间,从源头上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机关从严治警、执法为民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底,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从严治警、执法为民,以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依据,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公安执法工作所依据的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公安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法制化进程,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一是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一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二是一事一发,除特定事项外不能普遍适用的。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

此次清理的标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公安部规章等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是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显失公平、公正等。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依照上述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后,对其中应当继续适用的,列入保留项目;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名义制发但未对外公布的内部文件,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能通过立法形式在相关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要通过立法程序解决;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又确需保留的,也可以保留,但要向社会公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设业务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属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依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后,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统计汇总、摸清底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将梳理出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列出目录,掌握底数。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要逐件进行研究,依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分别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清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保留的,要在今年年底前报公安部备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公布、上报清理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本级机关制发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保留、修改、废止三种情形在全省性报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清理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于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公安部。

五、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工作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此次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对在此次清理工作之后出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该清理没清理、该废止没废止,仍然作为执法依据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部署。

各地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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