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金库应提请董事会审议之授信案件范围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金字第09450703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本案依农业金融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全国农业金库应提请董事会审议之授信案件范围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农、渔会)户:担保授信逾新台币(以下同)一亿元、无担保授信逾七千万元、每户累计逾一亿元。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归户:担保授信逾八千万元、无担保授信逾二千万元、归户累计逾八千万元。
(三)关系户归户(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父母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业务股东之人及依法办理商业登记或营利登记之行号):担保授信逾二亿八千万元、无担保授信逾二亿元、关系户累计二亿八千万元。
(四)其它依相关法令或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提董事会审议之授信案件。
三、农会渔会信用部依农业金融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报经全国农业金库同意后办理之授信案件,依前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