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中卫制度实务作法与公平交易法之审度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公法字第09400069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6

施行日期:2005-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0940006946号令修正发布第1、2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一、争点:

中卫制度之实务运作中,具有技术贡献之一方,得否据以对他方为相关限制约款。审度原则:

(一)中卫制度之合作关系,当事人若涉有著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等项权利,且认有依实务运作之相关技术贡献,于确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之必要时,应由当事人遵循著作权法、专利法、营业秘密法规范,先行以契约明订之。另

1.中卫制度之当事人若对「技术贡献」认定存有争议时,宜经由鉴定程序,委请公正客观之专业机构认定之。

2.中卫制度之实务运作,若涉有著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等项相关权利限制约款,应限于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相关规定办理。

(二)相关智慧财产权争议,当事人应循司法程序等正当管道解决,其有发警告函者,并应遵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相关规范办理。

(三)当事人倘非属上揭权利之正当行使,而有不当限制竞争之行为者,适用公平交易法下列相关规定:

1.当事人倘属经公平交易法认定之『独占』事业,且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他事业参与竞争,或有其它滥用市场地位之行为,则分别依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或第四款规定处理。

2.当事人倘有杯葛、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等不当行为,致有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则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3.当事人倘有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则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争点:

中卫制度实务运作中,一方得否限制他方不得以还原工程重制模具,并产销零组件。审度原则:

(一)在中卫制度之合作关系,一方若对他方为还原工程之限制约定,应符合下列二项要件:

1.当事人须为具有移转模具、零组件设计图、共同开发等实质技术合作关系者。

2.对模具重制所为之限制,须为保护交制零组件时所附『营业秘密』者为限。另当事人对限制之必要性存有疑义时,宜委请公正客观之专业机构认定之。

(二)当事人倘未符上揭要件,径为还原工程限制规定之行为者,适用公平交易法下列相关规定:

1.当事人倘属经公平交易法认定之『独占』事业,且有相关滥用市场地位之行为,则依同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2.当事人倘有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等不当行为,致有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则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3.当事人倘有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则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