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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工务局违章建筑处理大队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22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5

施行日期:2005-09-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228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暨编制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违章建筑处理大队(以下简称本大队),置大队长,承工务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大队长,襄理队务。

第3条 本大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组:违建查报、勘查、认定等事项。

二、第二组:违建拆除及拆除技术之研讨、旧有违建之调查列管等事项。

三、第三组:违建之复查及研考、法规、文书、庶务、出纳、档案、信息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组事项。

第4条 本大队置组长、分队长、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师、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大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大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大队于违章建筑处理工作完成后,即行裁撤。

第9条 本大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大队拟订,报请工务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队订定,报请工务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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