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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县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杂费及代收代办费收支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法行字第09402393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5

施行日期:2005-09-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2393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教育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以下简称本县)公私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杂费及各项代收代办费之收支,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3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下列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依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公告之收费基准,以学期为单位办理:

一、杂费。

二、代收费:指政府、学校及班级依规定得收取之费用。

三、代办费:指统一办理学生或学生家长应办事项而收取之费用。

前项收费基准,由本府另定之。

第4条 代收费之项目及其收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班级费:供班级自治活动之用,由学校列帐保管。

二、家长会费:家长会得委托学校代收后交其管理;其保管、运用及监督、考核应依规定办理。但低收入户子女免缴。

三、学生团体保险费:依学生团体保险办法及相关规定收取。

四、游泳池水电及管理费:使用游泳池设施者,始可收取。

五、午餐燃料费、基本费:学校得按月收取。

六、学生活动费。

七、龃齿防治费:国民小学办理龃齿防治者,得收取。

八、计算机设备维护及管理费:使用计算机教室设备者,始可收取。

九、网络使用费:以专线上网并提供教学使用者,始可收取。

第5条 代办费之项目及其收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寄宿费:公立学校所收款项应依法缴库。整学期未寄宿者,免收。中途退宿者,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办理退费。

二、蒸饭费:整学期未蒸饭者,免收。

三、学生午餐费:依实际采购及学校午餐供应委员会之决议,得按月收取。

四、教科书书籍费:依评选议价标准收取。

五、交通车费:得以月份为单位收取,未搭乘交通车者,免收。

六、脚踏车管理费及夜补校机车管理费:整学期未停放者,免收。

七、其它代办费用:应经学校校务会议决议通过,并邀请家长会授权之代表参加,学校于收费前应以书面向家长说明,并开立收据。

前项第七款规定之学校校务会议纪录、收据及相关资料均应存校备查。

第6条 原住民族、军公教遗族、低收入户之子女、身心障碍学生或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特殊境遇妇女之子女及各救济育幼院(所)之院童,应依规定办理减免费用事宜。

未具前项身分之学生,核其情形确属无力缴纳者,学校应予以协助,并注意辅导与鼓励。

第7条 学校收取费用之项目及方式,不得以口头或书写联络簿方式为之;其方式应方便学生及家长缴纳。

学校收费,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应依会计程序列帐及规定办理。

第8条 学生注册后因故无法继续就学者,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杂费:依学生所缴费用计算,转出时间未逾学期三分之一者,退还三分之二;转出时间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者,退还三分之一;转出时间逾学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费。

二、代收费:班级费、家长会费、学生活动费、午餐燃料费及基本费、龃齿防治费,不予退费;游泳池及管理费、计算机设备维护及管理费、网路使用费,比照前款规定办理退费;学生团体保险费依学生团体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代办费:教科书书籍费,学校已购买者,发给教科书,未购买者,退还所缴金额;蒸饭费比照第一款规定办理退费;交通车费依剩余之月数退费;学生午餐费依未用餐之实际日数退费;其它代办费用得视收取项目性质,比照第一款规定办理退费。

前项学生退费,学校应发给退费证明单,并列出所退各项费用数额。

转入学生之收费,转入公立学校就读者,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如有公立学校之退费证明书者,依所列退费之数额收取;转入私立学校就读者,私立学校应依差额收取。

第9条 本县得视财源情形,对公立学校之学生予以补助杂费及代办费。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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