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花莲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1253830号令修正发布第5、6、8、10条条文
第5条 高级中学各处、会、馆、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成绩考查、教学设备、教具图书资料供应及教学研究、新生入学、升学作业、定期考试、学生重修、补修、延长修业、选修课程规划、教育实验暨研究发展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学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体育卫生保健、童军活动、学生团体活动及生活管理,并与辅导单位配合实施生活辅导等事项。
三、总务处:学校文书、事务、出纳、营建修缮、校产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生活辅导、建立辅导资料、办理辅导测验、特殊教育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图书馆:图书编目分类、视听技术、信息媒体开发制作、网络系统开发及维护、学校刊物编辑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6条 高级中学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辅导工作委员会及图书馆:
一、教务处:未满十二班者,设教学设备组、注册组二组;未满二十四班,设教学组、注册组及设备组三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设信息组或实验研究组。
二、学生事务处:未满十二班者,设训育组、生活辅导组二组;未满二十四班,设训育组、生活辅导组及体育卫生组三组;三十六班以上可分训育组、生活辅导组、体育运动组及卫生保健组四组。
三、总务处:未满十二班者,设事务、文书出纳组二组;十二班以上,设事务、文书、出纳组三组。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十二班以上者,设辅导组、资料组二组;设有特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设特殊教育组。
五、图书馆:二十班以上未满四十班者,设采编组;四十班以上者,设采编组、读者服务组二组。
第8条 高级中学得置秘书、主任、组长、技士、干事、助理员、佐理员、技佐、管理员、书记。
高级中学得置医师、营养师、护理师或护士。
第一项之秘书及各处室主任及组长,由校长就专任教师聘兼之。但总务处各组组长不在此限。
图书馆主任由专业人员担任,必要时得就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之。
第10条 高级中学职员员额编制表,由各校拟定,报请本府核定。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