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澳门品质协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附则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37/2005。

澳门品质协会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名称为澳门品质协会,葡文名为“Associacao de Macau para a Qualidade”,英文名为“Macao Society for Quality”,简称“MSQ”。位于澳门飞能便道街54号宝城大厦18楼C座。

二、本会为非牟利专业社团,宗旨为以创新的思维和方法促进整个社会对品质的重视和对持续改善品质的追求;促使人们通过学习和知识交流等活动以提高个人自身和整个社会的素质;积极与国际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和相互交往。

第二章 会员

三、会员资格:凡年满十八岁、有正当职业及愿意遵守本会会章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会籍,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成为会员。

四、会员权利:有权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和提出建议及异议的权利。

五、会员义务:支持及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和缴交会费。

六、会员不缴交会费或损害本会利益,可被开除会籍。

第三章 组织

七、本会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各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1.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最高权力机构。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平常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应于会期前不少于八天向会员发出具有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的召集书。会员大会负责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及按时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2.理事会:为行政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数名、秘书长及财务长等,总人数须为单数。负责管理和处理日常会务。理事会可按需要成立专责委员会及学生支部。

3. 监事会:为监察机构。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秘书各一名。负责监督理事会的日常运作。

第四章 附则

八、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及赞助等。

九、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田兆祥

澳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