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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州政发[2006]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6

施行日期:2006-03-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征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费率由8%调整为9%,其中,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由6%调整为7%,个人征缴费率仍为2%.

退休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基数、退休人数和单位征缴费率(7%)三者之积确定,由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年调整为3万元/年。

三、调整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统一按省里的政策执行。

四、继续实行个人帐户铺底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个人帐户铺底金待遇,标准为本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资金由各单位自筹,交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入其个人帐户。

五、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实施大病医疗互助、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逐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本意见与州政发(1999)36号文件一并执行,如有抵触,以本意见为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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