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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3

施行日期:2006-03-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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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自2000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参保人员中大病患者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为广大城镇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随着我市城镇职工患大病人数比率和医疗费用支出的逐年增加,原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已不能满足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为了保障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单位负担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8元调整到每人每年40元,个人负担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到18万元。

2.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渠道仍按《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00)69号)规定执行。

3.符合《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6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最高赔付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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