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6]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4

施行日期:2006-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订下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请遵照执行。原厦劳社[2003]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名);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名);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法、管理规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二、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及条件第1、2、3、4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第5、6、7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评审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消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采取暂停部分科室、全部科室定点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情况,对不再具备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

(三)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原则上二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