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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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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情: 2004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原告王某在平安县公安局西侧走道行走时,突然被坠落的被告海东某公司悬挂在走道墙上的广告牌砸伤。原告当即被送往平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此案定性准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该案被告虽举证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时同一地区亦未发生其他坠落事件,这完全是致害人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构成免责条件。但一审法院以事发时当地风速大、风力强来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显属不当。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而不是减轻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首先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给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收调解书同时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达到了案结事了、维护稳定的目的。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属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坏赔偿纠纷。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本案原告王某被被告某公司的广告牌坠落致伤,对此被告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的广告牌坠落是由于出现大风天气所致,且事发时平安地区的风速快、风力强,破坏性大。故对此事故中,应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判决:原告王某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3087.92元,被告承担9161.54元,剩余费用由原告王某自负。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海东某公司一次性赔偿上诉人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标准金、交通费、复印费、今后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正。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该案被告虽举证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时同一地区亦未发生其他坠落事件,这完全是致害人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构成免责条件。但一审法院以事发时当地风速大、风力强来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显属不当。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而不是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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