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在庭审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12-12-18 18: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庭庭审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法庭庭审最基本的职能是查明双方当事人讼争之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讼争之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裁判。而为发现双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完成法庭对证据的认证,则是庭审的核心。

  一、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作出承认或否认原告请求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法官根据质证情况对证据进行认证,从而完成法庭调查。那么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应在何种情况下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又如何分配呢!

  1.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作出承认或否认原告请求的意思表示后,法官对所需要了解的事实进行发问,确认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与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原、被告所争议的事实是否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一轮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通过第一轮举证责任的分配,明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2)明确双方各自承担所陈述事实的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应当以证据支持的事实为根据,依据实体法律规范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当事人对其陈述的事实进行了举证,那么人民法院基于已证明的事实进行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从而进行实体法律规范的裁判应该是公平与公正的。

  2.通过第一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被告必然对其所需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然后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再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认证,通过证据的认证,确认已被证据证明的争议事实。但是,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证明事实为真实,二是证明事实为虚假,三是事实真伪不明。前两种情况,不论事实被证明为真或者为假,人民法院均可以依据实体法律规范作出裁判。但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进行第二轮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所以,进行第二轮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庭审中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更体现裁判的公平与公正。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正确把握在庭审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即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更是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条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依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第6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庭审中,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5种情形,《若干规定》第4条对《意见》第7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增加了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

  (三)、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则的具体适用具有层次的效力性和适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并且《若干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能拒绝裁判,在穷尽现有法律法规后,法官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各种因素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实践中应审慎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从审判实践来看,真正需要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形较少,而真正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更体现法官对《若干规定》第7条的掌握和理解。《若干规定》第7条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虽寥寥数语,但涵盖所有民商法律基础,只有切实掌握并熟练驾驭庭审,才能体现法官的业务与威严,才能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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