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我要回押金,能否证明2003年所收押金是签订2006年合同的必须条件
更新时间:2008-08-04 15:01:01
问题描述:
本人从事工程咨询的工作,于2000年到公司工作,我与公司2006年所签合同至2009年到期,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公司于2003年收取押金。我今年辞职离开公司,尽到了30天的告知义务。
我有一份与公司副总(专管人事)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对方承认:如果我要回押金,就不会与我签订2006年的劳动合同,也承认押金是为了防止职工辞职,并说因为我这件事公司考虑退还其它职工的押金。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山东省范本,其中有如下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请问:使用录音做为证据,能否证明2003年所收押金是签订2006年合同的必须条件,从而依据上述合同条款辞职,而不必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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