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为三年。我也和人事的谈过了,是否可以不用交违约金,我就跟公司的人事说过了
更新时间:2007-11-06 14:31:53
问题描述:
我是04毕业的,并于04年7月12号入职于大连开发区的,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股价有限公司。工作将近一年后,因觉得工作无聊,没有信心继续做下去,所以于04年6月12号,向公司提出离职.但是劳动合同上面写着,未满合同期限要赔违约金,即剩余工资的20%,约为7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我也和人事的谈过了,根本没有能力拿出这笔钱。但是,人事的说,没交违约金,就是不能带走档案。所以我就于第二天离开了公司,来到南方。档案什么的都在公司呢。现在,我想取走自己的档案。合同的期限也早已经到期了,我是否可以不用交违约金,而取走自己的档案呢?从法律来讲,违约金我还用交吗?当时,我就跟公司的人事说过了,这个钱我是拿不出来的。
[[i] 本帖最后由 sikongjue 于 2007-11-5 01:42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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