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告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某项内容的法院能够立案吗
更新时间:2013-03-08 14:47:40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承包了原告人孙**的石材厂,约定每年承包费21万元。第一年因设备不完善等原因合同约定按月付款,并约定以后每年1月1日一次付清当年承包款。第二年,原告人提供了其朋友的一个银行账号,我一次将承包款打入。第三年,2013年1月1日,我通过电话向原告人索要银行账号欲交付承包款,遭拒绝,原告提出要现金,因当时系元旦假期,于是我便与银行预约,分别于1月4日和5日提取现金10万元和13万元,合计23万元,其中有生产备用金2万元。我于2013年1月6日上午将21万元合同承包款当面交与原告人时,又遭拒绝,并告知已于1月4日(即元旦假期结束第二日)以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样的起诉,法院能够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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