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错误
更新时间:2011-11-28 21:29:14
问题描述:
由于房管部门出具了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导致我家独用晒台列入邻居《租赁凭证》的公用部位,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二条“……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将《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发放单位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立为被告,提起行事诉讼,但法院数次要求我变更被告:从XXQ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X房集团-->被告为邻居,第三人为X房集团——>被告为邻居,第三人为XZ物业-->被告为邻居.第三人为X房集团.。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以这样立案,只能这样判了!向检查院提出申诉,被认定立案错误。现我将向高院申诉,应如何追究一审立案错误?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