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的离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更新时间:2011-10-25 10:58:53
问题描述:
您好!最近我准备换新工作了,已经跟公司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老板说一个月之后才能办理离职。可是,当时在入职的时候我跟公司签了合同和一个保密协议,并且合同里有一项写的是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不能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说明要赔偿金或者公司补偿给我。现在问题是,我是做技术的,再找新工作也是类似的职位,但可能做的产品不太一样,那如果这样的话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如果公司在我辞职后没有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是不是合同里所提到的竞业限制就不能成立?
2.如果竞业限制成立,那么我到类似的公司工作,但是不做同一类产品,那我算不算违约呢?
3.离职的时候如果老板让补签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给办离职证明或解除合同违法吗?
4.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呢(我在北京)?如果我违约的话违约金要多少呢?
5.要是公司给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很低(比如一个月给50),但是要求我赔付的违约金很高这样合法吗?
期待您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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