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争议
更新时间:2010-05-07 21:42:28
问题描述:
2009年5月我入职A公司,法人代表甲承诺试工期结束后给与社保待遇。我根据公司的制度完成的培训和试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与社保待遇。因得不到该得到的待遇,我于2010年3月31日离职。
随后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甲否认我是A公司的员工,称我是为他朋友B公司代理招聘的一名员工,在A公司办公处理B公司的业务,所以我应该找B公司索赔。我持有B公司标志并有甲签字的工资条,甲解释为是他代发给我的工资所以他要在工资单上签字,证据不足够和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当庭撤诉。甲只答应了付给我拖欠的三月份工资。这些在劳动局已经记录在案。
当天下午到工商局打印B公司户卡,发现B公司07年底就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所以不应该存在经营运作。招聘的时候甲没有和我说过B公司的任何事情,以及我和B公司的关系。B公司现在已经不存在了,联系不到法人代表。请问A公司冒用B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B比A知名度高),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我能不能索要赔偿。请提供一些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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