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得到合理的赔偿
更新时间:2009-12-08 15:51:57
问题描述:
我父亲在一个月之前一次务工中受伤。他与雇主的关系属于私人雇佣关系,没有签任何书面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雇员现年46岁,他受雇的职位是货车司机。于09年11月3日晚上,在货车后架,下车时踏空摔断了脚。当时送到了医院,检查出有糖尿病,不能直接动手术。当时雇主付了三千元的赔偿金。
一星期后,后于住院无人护理,就转回家按医院用药先治疗糖尿病。受伤的脚只能用土医敷药。出院的时候,雇主要求雇员签一份免责协议,内容为,雇主付了叁仟元整的赔偿金,之后一切由雇员自行负责。雇员已签字了。一式一份,在雇主手里。
现在一个月过去了,雇员在医院检查,骨骼并未能愈合,医院要求动手术。费用大概在两万元或者以上。
现在不懂怎么办,不知道能否要求雇主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而之前雇员与雇主签的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