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
辩护人林海卫,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5、6月间,被告人任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及未取得任何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成立工程队,并担任工程队负责人。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任某承接了上海金浦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区吕巷镇工业园区5080号建造仓库的工程,其在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建筑工人黄某等进场施工。2009年6月19日,本区吕巷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该违章建筑停止施工,被告人任某在停工几天后仍违法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009年7月23日,黄某在施工中从未设置防护栏的脚手架上坠落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邹某、吴某的证言,本区吕巷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协议书以及付款收据,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章施工,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任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艳
书 记 员 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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