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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州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4

施行日期:2007-06-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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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州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8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积极有效预防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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