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释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裁判案例

  被告人杨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三月上旬,镇平“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杨某先后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底至三月上旬,被告人杨某在担任“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先后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秽影碟,观众最多时达30余人。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杨某所供述的“我在超霸影视城放录像,三月十一日夜,我放的是男人的性外遇,以前也放过两次,放这种片子观众多,录像厅生意就好,我个人收入也多些”与证人赵建、时旬、杨中高、杜奇等人作证在超霸影视城看男人的性外遇录像的情节相一致,且有南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在卷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播放淫秽影碟的手段,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定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杨某归案发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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