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

释义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朱云歌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李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其一,李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从李某的陈述中可以证实是在李某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在碟吧,碟吧设施是相对简陋,根本没有隔音措施,在被告人要发生性行为时,如果违背李某的意志,李某完全可以大声呼喊,向碟吧老板、或其它住店的人求救,然而李某并没有呼喊。公安机关对李某询问笔录记载“我就听朱云歌在楼下跟老板说什么,我没听清楚。”(2010年1月25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三页,上数第一行到第二行),从二楼可以听到一楼的谈话,从这些笔录中可以看出如果李某呼救,完全可以避免性行为的发生。在公众居住场所被强奸,应该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化解危险和伤害,然而李某的行为反映了是在半推半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其二,李某在脱离被告人监控下,没有立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李某自愿做“小姐”,在卖淫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其一,在李某与黑子单独在一起那晚,黑子见李某年龄小没有与其发生性行为,愿意帮助李某,说服李某不要做“小姐”,第二天是黑子送李某到被告人面前。如果说李某是在被告人监控的情况下,这段时间李某完全可以脱离控制,并且黑子愿意帮忙,然而李某没有离开。这些行为表明李某自愿做“小姐’’。

  其二,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介绍卖淫,被告人并没有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李某人身安全与自由的行为,每次仅是拽着李某去接客。言下之意,在受害人开始卖淫的时候,其行为并非违背受害人自己的意志,也没有受到被告人的暴力胁迫。

  三、被告人朱某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犯罪情节。

  被告人朱某系初犯,无前科,案发之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有悔罪表现。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仅发生两次卖淫行为,卖淫次数较少,相对来说,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只要今后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完全可以将朱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所述,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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