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释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怎么构成

  组织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了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生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相关案例
涉黄场所店长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陈某由组织卖淫罪成功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涉及卖淫人员人数众多,终获从轻处罚判决。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等人明知他人在本市延安西路某饭店部分客房内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受雇于他人在该场所工作。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卖淫女等工作,其他同案人员有相应分工,公安机关在上述饭店抓获几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数名卖淫女子以及嫖客。被....[查看详情]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07刑初13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辩护人梅毅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8月5日生,哈尼族,户籍地云南省。辩护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1,男,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
  • 一、案情概述。1、2017年下半年,辩护人承办了一起由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组织卖淫案,该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指定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办,案件被告人二十余人,历时一年有余,公安在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时,其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涉嫌组织组织卖淫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联系了检察官,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认为被告人涉嫌罪名应调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因涉嫌在某洗浴中心内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组织卖淫罪。2018年3月20日,王某某家属委托我所刘春光、张海明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经过会见,辩护律师了解到,涉案洗浴中心共上下两层,一楼提供正常的洗浴按摩服务,二楼提供非法卖淫服务。王....
  • (一)基本案情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某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以同他人谈恋爱为手段,诱骗刘某(15岁)、徐某(16岁)、王某某(16岁)后,又以看管、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强迫上述3名少女多次卖淫,从中获利2000余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阳强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
相关知识
  •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08.28已阅读:13976
  • 浅谈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2018.08.27已阅读:14468
  •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哪些区别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那么,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哪些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2已阅读:2062
  • 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
    2013.04.23已阅读:25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