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释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29岁(1971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东环南路红运新村10-2-403;1993年12月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4月被准予假释,刑期考验期到1999年8月9日止;因涉嫌强迫卖淫于2000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0)第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0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0年5月27日13时至16时许,以帮助找场地跳舞演出为名,先后将女青年叶莉、黄文捷、何岸骗至其在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20号楼502室租住处,分别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住,用袜子、毛巾塞住嘴,并持刀威胁,逼迫3位被害人同意到其准备经营的富商酒吧从事卖淫活动。同日19时许,叶莉在随刘某回自己住处取行李途中,趁机逃脱并报警。同时,被刘某拘禁在其住处的黄文捷、何岸向窗外大声呼救,被民警解救。刘某后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同时提出被告人刘某曾因绑架勒索罪于1993年被判刑七年,并于1997年4月16日被准予假释,考验期到 1999年8月9日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表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2000年5月27日13时至16时许,以帮助找场地跳舞演出为名,先后将女青年叶莉、黄文捷、何岸骗至其在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20号楼502室的租住处,分别将3被害人的手脚捆绑住,用袜子、毛巾塞住嘴,并持刀威胁,逼迫3位被害人同意到其准备经营的富商酒吧从事卖淫活动。同日19时许,被害人叶莉在随被告人刘某回自己住处取行李途中,趁机逃脱并报警。同时,被刘某捆绑在其住处的黄文捷、何岸向窗外大声呼救,被民警解救。刘某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叶莉的陈述证实,2000年5月7日和黄文捷、何岸来京演出。5月27日上午,唐铁民给我介绍的一个叫刘某的约我谈给我们联系演出的地方。见面后他说帮我联系演出场子的老板在家等着,让我去和老板谈,我就跟他去了国家林业局对面一个住宅楼的五层。一进屋他就左手勒着我的脖子,用右手拿着1把刀压在我脖子上,并说不许出声,出声就杀死你。他就用胶绳把我的手和脚从后面捆上了,然后又用袜子把我的嘴堵上,对我说只有两条路,一条是杀死我,一条是让我跟他干。后他把堵住我嘴的东西拿开,我问他跟他干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让我们听他的,由他给我们联系跳舞的场子去跳舞,包括坐台、出台,要是不听他的就把我杀死。我当时就顺着他说行。他又让我把那两个女孩骗过来,也捆在这,我就给黄文捷、何岸打电话让他们来。大约下午4点钟,她俩来了,刘某去接的她们,一进屋刘某就用同样的手段把她俩捆在一块了,对她俩说不许出声,出声就杀她们。后刘某把对我说的话又对她俩说了,我也劝她俩顺从他,这俩女孩就同意了。后刘某和我去拿行李,我把他带到天星公司演员宿舍,看见宿舍里有人,我就喊抓住那人,刘某就跑了,我就打“110”报警了。刘某跟我们说的坐台是在歌舞厅搞三陪,出台是向客人卖淫;

  2.被害人黄文捷的陈述证实,2000年5月27日下午3点多,叶莉打电话让我和何岸到和平里林业局等她,谈演出的事。我俩到后,刘某接的我们,去的一个楼房的五层。一进屋刘某就一手掐着我的脖子,一手用刀比着我的脖子,叫我们别吱声,先后将我和何岸给绑上,当时叶莉也绑着坐在床上。刘某对我们说,有两条路,一条是死,一条是给他干,坐台、出台,就是他带我们去夜总会陪客人坐台出台,并说如不听他的就杀死我们。后他让我们将行李拿到这里,听他安排,他让叶莉带他去拿行李,并说如果我们跑了他就把叶莉杀了。他俩走后,我俩就把捆在手上的尼龙袜弄开,打开窗户喊救命,后警察来了。刘某让我们坐台就是陪客人三陪,出台就是陪客人上床;

  3.被害人何岸的陈述证实,2000年5月27日下午3、4点钟,叶莉打电话让我和黄文捷到和平里林业局门口,说姓刘的给找了一个跳舞的场子。后姓刘的接我们到了一个居民楼的五层。一进屋就看见叶莉手脚被捆在一块,嘴被堵着。后姓刘的一手勒住黄文捷的脖子,一后拿着水果刀架在黄的脖子上,不让我们出声,出声就杀死你,后姓刘的让我用丝袜将黄文捷绑起来,然后姓刘的用一只丝袜把我也绑起来。对我们说,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跟他干,一条是杀死我们。然后就跟我们谈让我们跟他干,由他给我们安排跳舞坐台出台,并对我们说不要有逃跑的念头,落在他手里是跑不掉的,要跑只有死路一条等威胁的话,我们就装着顺从他。后他带叶莉去我们的住处拿行李,他们走后,我和黄文捷挣脱捆绑,跑到窗户那喊救命,后来人把我们救了。坐台是陪客人喝酒,出台是陪客人睡觉,就是卖淫;

  4.证人张志强的证言证实,2000年4月份,通过黄丽认识的叶莉,叶让我帮忙找场子演出,后我找唐铁民帮忙,唐又找了一个姓刘的。后叶莉让我去看了姓刘的给找的场子,在米市大街台湾饭店斜对面,是一个酒吧。5月27日11时许,叶莉给我打电话,说姓刘的要找她聊聊,到晚上叶莉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

  5.证人唐铁民的证言证实,张志强让我帮叶莉她们3个女孩找跳舞的地方,我就找一个叫“胖妞”的男朋友刘某,让他给找。2000年5月27日晚,张志强对我讲,叶莉来电话讲,刘某把她们3个女孩带到他的住地,拿刀架在叶的脖子上,逼她们3个出台,另两个女孩正捆在刘的住处;后听说警察已把人解救;

  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警大队吴建东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0年5月27日18时许,接110报案,在和平里六区20楼502室有人喊救命,接报后即前往将2名女青年解救。经询问得知,2名女青年黄文捷、何岸于5月27日17时许,被刘某骗至其住处和平里六区20楼502室用绳子将2 人捆住并持刀威胁,强迫其卖淫。在此之前,叶莉也被骗至此处,以同样方式威胁其卖淫。当日晚22时30分许,叶莉到我队报案,称刘某于当日将其骗至住处,并叫其给黄文捷、何岸打电话,以介绍跳舞场地为名将2人骗来,捆绑3人并持刀威胁其卖淫。后刘带叶莉去3人暂住地取行李,刘在上楼途中逃跑。后于5月 27日晚将刘某抓获;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匕首1把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中山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1993)成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石中法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监狱(97)释证字第78号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的身份及曾受刑事处罚、准予假释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对叶莉、黄文捷、何岸的证言表示异议,称自己并未向3人讲出台卖淫的事。本院认为,叶莉、黄文捷、何岸的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言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材料相符。故本院对叶莉、黄文捷、何岸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不持异议的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曾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又以强迫的手段,欲控制多名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害人的报警及呼救,公安机关将3 被害人解救,被告人刘某犯罪未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7日起至2007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相关案例
涉黄场所店长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陈某由组织卖淫罪成功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涉及卖淫人员人数众多,终获从轻处罚判决。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等人明知他人在本市延安西路某饭店部分客房内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受雇于他人在该场所工作。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卖淫女等工作,其他同案人员有相应分工,公安机关在上述饭店抓获几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数名卖淫女子以及嫖客。被....[查看详情]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07刑初13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辩护人梅毅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8月5日生,哈尼族,户籍地云南省。辩护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1,男,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
  • 一、案情概述。1、2017年下半年,辩护人承办了一起由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组织卖淫案,该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指定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办,案件被告人二十余人,历时一年有余,公安在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时,其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涉嫌组织组织卖淫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联系了检察官,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认为被告人涉嫌罪名应调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因涉嫌在某洗浴中心内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组织卖淫罪。2018年3月20日,王某某家属委托我所刘春光、张海明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经过会见,辩护律师了解到,涉案洗浴中心共上下两层,一楼提供正常的洗浴按摩服务,二楼提供非法卖淫服务。王....
  • (一)基本案情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某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以同他人谈恋爱为手段,诱骗刘某(15岁)、徐某(16岁)、王某某(16岁)后,又以看管、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强迫上述3名少女多次卖淫,从中获利2000余元。(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阳强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
相关知识
  •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08.28已阅读:13931
  • 浅谈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2018.08.27已阅读:14433
  •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哪些区别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那么,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哪些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2已阅读:1932
  • 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
    2013.04.23已阅读:25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