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入住的房产,物业费用的处理方式需遵循租赁协议中的明确规定:
1.业主在物业尚未正式入住前,仍需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业费用的支付。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尚未有人居住或使用,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2.若业主希望申请物业费减免,则需在成功入住后,若该物业连续满六个月以上仍处于无人居住和使用状态,预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备登记,之后方可申请对物业费用进行适当减免。
找法网提醒,未入住物业费的缴费义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即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物业服务,而业主则需支付物业费。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对于尚未入住的房产,若已移交至业主手中,则业主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2)若房产尚未移交,则物业费由开发商或建设方负责缴纳。
未入住物业费减免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物业需连续满六个月以上处于无人居住和使用状态,或在安全入住后长期处于空置状态;
2.业主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告备案。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业主才有资格提出物业费减免的申请。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对业主合理需求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