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农村宅基地问题,若涉及宅基地权属纠纷,应优先寻求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帮助,进行初步处理。
1.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后仍不满意时,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宅基地权属清晰,则可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
2.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通常遵循“村上批、乡里备案”的原则,因此,当发生纠纷时,乡级、县级相关部门也负有仲裁职责。
找法网提醒,处理宅基地纠纷,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与原则。
1.明确土地权属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当事人需持有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以证明自己的权利。若双方均持有权属证明但边界不明,应先由政府进行边界确定。
2.若出现一方侵犯另一方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放置杂物、建房等,受害方可在协商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土地纠纷均可直接诉诸法院,法院主要受理涉及侵权、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等民事案件,而土地使用权争议则需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4.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还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即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同时,立案审查仅作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则留待审理阶段进行。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身份性、无偿性和福利性三方面。
1.身份性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只有成员才能享有;
2.无偿性则表明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支付费用;
3.福利性则强调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基于这些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