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商铺合同到期而租户拒绝搬离时,作为房东或出租方,首先需要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交还房屋。
2.若承租人对此置之不理,可以考虑邀请街道办事处和物业部门协助送达通知,甚至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3.若承租人依然坚持不搬,出租方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承租人返还房屋。
4.在这一过程中,若承租人表现出愿意搬离但行动迟缓,出租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若承租人未按时返还租赁物,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3.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将视为不定期租赁。
4.这并不意味着出租方无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方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并要求其按时返还租赁物。
5.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移交程序或要求,那么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按照约定进行移交。这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结清费用等。
6.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进行移交,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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