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被解雇时,劳动者通常不会获得补偿,这是因为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了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而设立的就业援助措施。
这种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并且政府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为了鼓励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公益性岗位;
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旨在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2.当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当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在公益性岗位上被解雇的劳动者通常不会获得与市场经济中普通劳动者相同的解雇补偿。
3.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仍然适用于公益性岗位。
4.劳动者在公益性岗位上被解雇时,虽然无法获得与市场经济中普通劳动者相同的解雇补偿,但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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