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产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1.对于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购房职工,如果已取得住房的产权证明,应充分保护其产权权益,售房单位无权要求收回房屋。
2.对于已交纳购房款但未取得房产证的职工,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职工在未取得产权前丧失优惠购房资格,因此售房协议失效,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2)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能否取得产权应取决于双方买卖公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售房单位的售房办法经过房改部门审批,且购房职工具备购房资格,那么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合法有效,售房单位应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房改房产权纠纷中,需要具体分析职工与售房单位的合同关系。
1.如果购房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取得住房的产权证明,应维护其产权权益。
2.对于已交纳购房款但未取得房产证的职工,如果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售房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这既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因参加房改的职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继承纠纷时,需要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对于在办理产权证前死亡的职工,该房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职工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即要求单位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
2.如果职工以家庭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参加房改,其配偶也是购房的主体,单位应继续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该职工所享有的那部分房屋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3.在夫妻离婚引起的房改房纠纷中,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资格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离婚时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房改房产权纠纷复杂多样,处理时务必谨慎。如你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的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