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当公司面临解散清算时,股东将承担起组成清算组的责任。
2.如果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成功组成清算组,债权人则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并开始进行清算。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申请后,将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5.清算组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1.当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时,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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