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是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重要组织,其成立和运作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1.清算组的成立时间和成立条件具有特殊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1)对公司资产、负债及未了结业务上的承接和诉讼的代表等。
(2)在清算组成立后,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清算组提交的工作成果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确认,整个清算程序的终结也是以清算报告被股东会确认。
因此,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应当按照清算事务的程序进行界定,以厘清其在清算过程中的职责。
清算组的法律定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1.在公司自行清算中,清算组可以视为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
2.在强制清算中,由于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相对于被清算公司更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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