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继承开始后,首先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保管人。
2.遗嘱中通常会明确指定一位或多位遗产执行人,这些执行人将担任遗产保管人的角色。
3.如果没有在遗嘱中指定遗产保管人,那么应由继承人共同推选一位合适的遗产保管人。
4.如果继承人未能推选出遗产保管人,那么所有继承人将共同担任这一角色。
5.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负责担任遗产保管人。
遗产保管人的确定及其职责,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若继承人未推选,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在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
2.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也明确指出,持有遗产的人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吞或争抢。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保管人具有以下职责特征:
1.遗产保管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去世时持有遗产的人。这意味着,只要某人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持有其遗产,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将自动成为遗产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遗产保管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其受到损害或丢失。
3.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仅限于保管,没有使用、处分或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遗产保管人不能随意使用或处分遗产,也不能从中获取任何收益。
4.遗产保管人的职责期止于该遗产移交至合法权利人。一旦遗产被移交给合法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遗产保管人的职责即告结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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