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在第八百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保管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当第三方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时,保管人负有及时通知寄存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寄存人能够及时获知保管物的法律状态变化,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保管人的通知义务是其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2.当第三方对保管物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时,保管人必须及时、准确地将这一信息通知给寄存人。
3.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诉讼或扣押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第三方信息以及可能对寄存人产生的影响等。
4.保管人应当及时履行这一义务,以确保寄存人能够及时作出反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管人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1.根据合同的约定,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
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如果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则保管人不得收取报酬,同时其责任也相应减轻,即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保管人有权验收保管物。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保管物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相关资料。这一权利有助于保障保管物的安全和完整。
3.保管人还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如果存货人未能按时提货,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收取逾期提货费用等。
4.保管人对保管物品享有留置权。这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时,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这一权利有助于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管人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管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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