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
1.表见代理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包括:
(1)无代理权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第三人)存在。
这些特征是判断是否为表见代理的基础。
2.表见代理除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上存在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2)主观上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且善意无过失。
这些构成要件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
3.表见代理的客观表现也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依据。表见代理的客观表现包括:
(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
这些客观表现能够帮助我们判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代理的一般特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表见代理的客观表现等多个方面。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具有一般代理的某些特征。
1.无代理权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
这意味着无代理权人需要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然而,这里的授权书必须是不真实的,否则将构成有权代理。
2.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关于无代理权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学者认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成为代理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他人办理事务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不具有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
(2)另一种观点认为,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为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
(3)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也是常见的现象。因此,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无代理权人的行为必须有相对人(第三人)存在。
这是因为代理是由三方法律关系构成的,如不存在第三人,则根本无从构成代理,亦无表见代理一说。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的一般特征包括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无代理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存在。这些特征是判断是否为表见代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