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24-05-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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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何区别?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中,涉及法人工作人员;而表见代理常见于自然人代理,尤其是代理人无权代理但使第三人误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一、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表见代表主要存在于法人制度中,当法人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实际的代表权,但由于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代表权的名称时,法人应对此行为承担责任。
2.而表见代理则更多地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特别是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并且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这种代理行为便构成表见代理。
二、
表见代表定义及效力
1.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
2.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其基于对法人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
实践中表见代理情况
在实践中,表见代理的情况多种多样,但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当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时;
2.当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时。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因此其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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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内容是什么,表见代理的作用
表见代理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以外,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内容是什么?表见代理的作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有哪些内容,表见代理的作用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