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2.如果被判处管制,那么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被判决前被监视居住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可以在判决后的刑期中相应减去。
1.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时,会向被告人宣布,并要求其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决定后,人民法院会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决定,需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检察长决定。
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决定,则需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1.《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办案部门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持有该文书。
2.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时,会根据案情需要,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要离开住处或居所,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4.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经济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会积极协助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总的来说,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以便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同时,监视居住的期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折抵刑期,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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