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存在二审制度。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法院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是否开庭审理,取决于具体情况。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
2.然而,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合议庭认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且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这意味着二审并非必须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决定是否开庭。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是二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时限要求。
2.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些规定确保了二审程序的高效进行,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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