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对于判决决定不服,认为其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找法网提醒您,在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后申请再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2.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4.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6.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申请再审的,一般不能使用适用简易程序,所以法院大概会在三至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