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释义之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0-04-20 23: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7节标题:地域管辖法条内容: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7节
标题:地域管辖
法条内容: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依法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另一种是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再一种是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原告选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大都是侵权行为地,这样便于被诉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便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当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需由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时,便于判决的执行。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诉讼。它们认为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就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管辖法院
你好,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