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住的情况下,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
3.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各地有所不同。
1.《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2.也有地方规定业主只要有拿到钥匙的房子在小区,无论是否居住,都需要与常住者一样交纳相同标准的物业费。
3.但考虑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业主确实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全部服务。
因此,一些地方规定业主可以交纳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如石家庄规定的20%。
物业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1.该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支付物业费与提供物业服务是对等的,如果小区物业按照约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话,那么即使业主房子不住,也是应当支付物业费的。
4.而要是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话,物管公司是有权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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