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能随意变动职工岗位。
1.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要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首先与职工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3.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单位不能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更不能因此停发工资或限期调离等,这样做既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单位应负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变动职工岗位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单位在变动职工岗位时,必须遵循这些法律条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1.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如果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等为名逐渐降低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利不接受。
3.单位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比较低的工资标准,但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每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数字,劳动者有权利主张按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因此,单位不能随意降低职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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