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立案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和解的。
满足和解条件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害人自愿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和解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样,这类案件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也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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