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这意味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代理被代理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代理权,只要事实上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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