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并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一旦本人行使追认权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该行为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受。
关于追认的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2.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那么对于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在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存在一些限制和条件:
1.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行为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
2.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需视情况而定。
在冒名情况下,如果被冒用名义的人并不看重与交易对方建立法律关系的是否是其本人,那么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不发生追认的问题。
3.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不能对部分内容进行追认或拒绝,也不能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这将被视为对追认的拒绝。
4.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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