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即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这其中包括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通常涉及到交易、赠与等法律行为。
原始取得的方式多种多样,现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主要方式:
1.先占:这是指通过事实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先占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标的物不能是法律禁止占有的物,以及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当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时,拾得人即取得该遗失物的占有。拾得人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对于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而对于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当民事主体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新形态的财产时,就构成了添附。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通常涉及到交易、赠与等法律行为。
对于继受取得的具体问题解答,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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