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是指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其他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则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其他合法方式,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其他事实行为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1.先占是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标的物须为无主物,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且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则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3.发现埋藏物则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对于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而对于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则归国家所有。
4.添附则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其他合法方式,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通常涉及到买卖合同、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或者是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等司法程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与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需要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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