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并非仅依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
1.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确实可以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
2.在特殊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应被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车行驶证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管理而进行的登记。
因此,在案件处理中,不能仅仅依据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实际上,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购车发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以确定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权可以通过约定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种约定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
机动车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和添附等方式。
1.劳动生产和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取得财产。
3.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涉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形成新财产的情况。
总之,在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和取得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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