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并不需要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这意味着,一旦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继承或申请等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就已经确立,登记并不是其生效的要件。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赔偿是分开进行的,主要包括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两部分。
宅基地补偿:
1.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2.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所以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3.如果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需要为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形式。
1.货币补偿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房屋所有人。
2.置换补偿则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则是对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进行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一般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1.当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出现时,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经过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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